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就业见习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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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活动,提高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基地应按时足额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截留、扣减见习人员生活费,不得侵害见习人员权益。

二、就业见习基地不得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

三、就业见习基地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见习基地基本条件的,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申报补贴。

四、就业见习基地应加强对见习人员的指导培养,见习人员在岗见习时,相应带教人员应全程陪同,及时进行知识、技术及经验传授。

五、用人单位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可报送纸质或电子版申请材料。市、区就业见习经办部门和就业见习基地应规范保管见习档案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0年。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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