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数:5507

津人社局发〔2021〕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就业工作,强化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

在《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10号)有关规定基础上,鼓励本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园林、排水、环卫、地铁、公交等公共民生保障服务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应当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待遇标准。

二、关于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政策

简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2号)中有关补贴经办流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向重点缺工企业输送人员上岗后,不再需要办理“输送人员信息登记”,可在输送人员上岗满3个月后,直接向用工企业注册地区人社部门申请用工输送补贴。

三、关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政策

对《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7号)有关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一)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可作为在孵企业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二)将孵化基地认定条件中在孵企业数量由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30调整为“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对符合我市孵化平台建设布局、孵化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创业孵化平台,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三)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得作为在孵企业在本孵化基地内享受相关政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前已经成立的创业企业,按照在孵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成立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孵企业享受孵化政策期限从注册成立或入驻孵化基地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政策享受期限的孵化基地内企业,孵化基地继续为其提供服务的,可计入在孵企业数量,但不再按规定享受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

(四)强化创业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应于每季度末向区人社局提出创业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到位。带动就业补贴按照孵化基地内在孵企业新招用且稳定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职工人数计发。

四、关于创业房租补贴政策

对《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057号)有关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一)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本市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二)延长创业房租补贴申报期限将创业者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的申报期限由“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调整为“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

(三)简化创业房租补贴申报要件,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报创业房租补贴时,只需提供《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房屋租赁费支付凭证(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佐证材料。

五、关于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2号)有关规定基础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12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废止日期与原政策文件规定一致。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1329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出台通知,是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兜牢就业民生底线,多措并举促进和扩大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有哪些?

本市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非营利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园林、排水、环卫、地铁、公交等公共民生保障服务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开发公益岗。

三、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申领流程是什么?

向本市重点缺工企业输送用工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对口支援劳务协作工作站、向本市重点缺工企业输送毕业学生或实习生的职业院校,可申请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向重点缺工企业输送人员上岗满3个月后,可向用工企业注册地区人社部门申请用工输送补贴,提交补贴申请表、申请名册、输送人员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区人社部门审核无误的,于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职业院校账户。

四、创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在孵企业是指下列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首次创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

(一)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下同)及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

(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

(三)近5年内在津落户的“海河英才”和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

五、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可申请认定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

(一)开办主体。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指导团队。

(二)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

(三)运营管理。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备系统规范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服务功能。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五)在孵企业数量。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确定)。

(六)对符合我市孵化平台建设布局、孵化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创业孵化平台,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六、哪些创业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一)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

(四)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

(五)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

(六)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

(七)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七、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如何申领?

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在本市涉农区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返乡入乡人员,201911日以后首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人员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12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享受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八、《通知》有效期截止到什么时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列规定废止日期均与原政策文件规定一致: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10号),有效期至202364日;

(二)关于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2号),有效期至2022210日。

(三)关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7号),有效期至2023514日;

(四)关于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057号),有效期至202339日;

(五)关于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2号),有效期至20221231日。


上一篇:武清区2021年第1季度岗位需求计划表 下一篇:致2022届高校毕业生的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