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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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及有关规定,扩大见习规模,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和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1.生产经营满2年,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劳务派遣机构在职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m2。

2.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具备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每年可安排10名以上见习人员参加见习。

3.配备专门的带教人员,为见习人员安排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活动,每名带教人员最多同时带教5名见习人员。

各类产业园、科技园等产业资源集聚载体,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申办见习基地。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二)用人单位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可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坐落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交《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等相关材料。

区人社局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勘验,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复核。市人社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从2020年5月份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一)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30日);

(二)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四)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三、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就业见习基地按季度向所在区人社局提供见习计划,包括见习岗位名称、见习人员条件、见习需求人数、见习人员待遇标准、带教人员情况、见习联系人等信息。区人社局负责归集本区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报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天人力中心”),中天人力中心负责汇总全市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在中天人力资源网(www.cnthr.com)统一发布。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2倍。

(二)就业见习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或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毕业学年在校生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学生报名时需提供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2),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见习地点、月度出勤计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就业见习基地应在《就业见习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安排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并在7日内将协议送所在区人社局备案。

(四)评选优秀就业见习基地。鼓励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优质见习岗位。市人社局每年根据就业见习基地安排见习人数、见习留用人数、见习生活费标准、见习岗位质量、见习人员满意度等因素,组织评选优秀就业见习基地,授予“天津市优秀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称号。

四、就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及列支渠道

从2020年5月份起,对开展见习活动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二)带教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四)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见习人员,在见习结束后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留用奖励。对留用时间早于见习人员毕业时间的,须在留用人员毕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五、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一)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持上月《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4)、《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考勤表、发放生活费银行凭证、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次月出勤计划表,向坐落地区人社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生活费的银行凭证应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见习补贴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账户。

(二)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就业见习留用奖励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向坐落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交《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4)。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见习留用奖励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账户。

六、就业见习要求

(一)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人员协商确定。就业见习人员每天见习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就业见习基地应如实记录就业见习人员出勤情况,留存考勤记录和相关材料。当月参加见习不满15天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二)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一般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到外地见习,不得以“派遣”、“培训”等形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

(三)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按月将见习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标准不得低于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

(四)就业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

(五)就业见习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时向区人社局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附件3)。

(六)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坐落区人社部门报告。

(七)就业见习基地连续6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或者一个年度内安排见习人数低于10人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办。

七、就业见习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人社局负责制定就业见习政策并组织实施,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定期公布就业见习基地名单,并对全市就业见习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市教委负责协助、组织各院校学生参加就业见习。中天人力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推动、日常检查和市级经办等工作。

(二)各区人社局负责本区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进行初审,汇总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就业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对接,审核拨付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基地开展监督检查。

(三)各区人社局应加强对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市人社局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见习协议签订、考勤记录、见习人员在岗情况等,可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询问、视频核查等方式,检查后在《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附件6)上出具意见,并留存相关记录。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就业见习基地违反规定开展见习活动,情节轻微的,给予2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予发放见习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坐落区人社局核实有关情况,报市人社局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1.未到岗见习人员占当期见习人员总数20%以上,或未到岗人员超过当期见习人员总数10%的情况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2.拒不配合检查、抽查工作的;

3.提供虚假材料的;

4.整改不合格的。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在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同时,由发放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6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见习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4号)同时废止。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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