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系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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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策措施

主要内容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1

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输送用工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输送补贴;在此基础上,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每增加1个月,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输送补贴。每输送1人累计补贴最高600元。

2.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生30人以上,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实习)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院校用工输送补贴;在此基础上,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实习)每增加1个月,再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院校用工输送补贴。每输送1人累计补贴最高1000元。

3.输送同一名劳动者(学生)每年度只可享受一次用工输送补贴。输送劳动者(不含实习生)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岗不足3个月的不享受补贴。

就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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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

按照全市政策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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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就失业登记和退工备案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不能网上办理就业登记的企业,可通过电子传真、视频照片、邮寄等方式受理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对个人进行失业登记的,可通过电话、公共电子邮箱等方式受理登记申请,并与金保二期就业和参保信息进行数据对比后,电话反馈登记结果。对企业申请办理退工备案的,优先采取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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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业介绍服务

暂停举办“2020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等各类现场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全面开展线上招聘。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可通过登录武清区就业服务地图(www.wqggjy.com)进行线上岗位发布和求职对接。

就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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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医疗防护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用工需求

主动与保障医疗防护和生活物资生产的企业联系对接其用工需求,摸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做好用工情况调查;优先发布此类企业用工信息,通过余缺调剂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6

企业稳定工作岗位措施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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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1.实行预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确因特殊情况,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法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登记,时间视为申请时间。

2.失业保险待遇不见面核定,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邮寄等方式受理业务。

3.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和按月申领,均通过APP刷脸完成;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在原规定时限基础上增加60天。

4.申请材料容缺后补,200510月前参保且200510月后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核定工作,以及因用人单位延长假期等原因暂时无法加盖公章等情况,实行容缺后补。

8

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实行网厅办理

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各项政策,通过天津政务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

就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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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帮扶

劳动者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承诺制办理。各镇街、社区工作站可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受理个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大数据对比、电话访谈等形式进行调查核实,审核认定结果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反馈申请人。将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1231日,对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且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各类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11日至1231日。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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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在武清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

创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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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就业补贴资金申领

关于各类企业和个人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房租补贴、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等补贴申请,各企业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办理。其中,办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需将相关材料发送至保障中心邮箱wqbzzx@126.com,联系电话59618765;办理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家庭服务业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以及就业见习补贴、创业房租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将相关材料发送至就业促进科邮箱wqdxsjyfw@163.com,联系电话59618752;办理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需将相关材料发送至创业中心邮箱wuqingchuangye@126.com,联系电话59618766。审核无误后,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及时告知结果,并按时拨付补贴资金。相关材料纸质版由各企业自行留存,待疫情结束后集中上报。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就业促进科

创业服务中心

59618765

5961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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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补贴资金日常监督管理

对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孵化基地以及各项补贴资金日常监管等需要入户走访或现场核实的事项,相关科室通过主动加强与相关用人单位和创业企业的对接联系,借助电话问询、微信视频、大数据对比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就业促进科

创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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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8752

59618766

13

职业技能培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暂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和以工代训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培训补贴。线上培训补贴:按每人6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名职工只可享受一次;以工代训补贴:对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

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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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办理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的流程

依据人事档案开具各类证明,借用户口页及转出集体户口,由本人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形式进行预约,经核实确为本人的,以到付形式邮寄给本人。

人事代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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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转递人事档案

跨省市人事档案调转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确需的人事档案调转,一般通过机要等保密渠道转递。

16

暂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转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区内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之间暂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转,由档案现存放机构继续提供服务。

17

延长毕业生报到签约时间

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并适当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对于需办理存档、落户的毕业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以按照“自愿申请、统一审核、全程代办、集中受理”的方式办理落户、转档手续。

18

海河英才人才引进

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联审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1号)要求,全面暂停我区海河英才人才引进现场业务办理,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机要、邮寄等多种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服务。

人才流动开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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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博士后人员集体活动

全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博士后人员的集体活动,避免人员过度聚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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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延长博士后相关项目申报日期

延长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博士后综合评估、国(境)外交流项目申报日期。

21

增设“抗疫知识专栏”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网中增设“抗疫知识专栏”,本区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广大公众,可直接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网(网址:https://tjjxjy.chinahrt.com)首页,点击“抗疫知识专栏”;或在市人社局官网(网址:https://hrss.tj.gov.cn/)首页“最新公告”栏目,打开相关通知点击相关专栏中的链接,即可免费学习。从即日起至疫情结束,专业技术人才参与“抗疫知识专栏” 学习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长,最高可计为本人2020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选修课的6个学时。

22

优化博士后进站、出站、退站手续

博士后人员进站、出站、退站手续实行全程网上办,直接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办理。各设站单位无须报送纸质材料,经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网上预审通过后,可自行办结。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经设站单位同意,即可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版《博士后证书》。博士后人员出站到外省市工作落户手续,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不见面审批。各有关设站单位通过邮寄方式,将相关材料寄送至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地址: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三楼;联系电话:83869366)。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将博士后人员落户介绍信邮寄回设站单位。

23

继续教育采取补学方式

因抗击疫情无法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进行补学或采取其他形式计算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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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暂停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

暂停2019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工作。确需使用登记认定结果的,可由个人承诺替代。

25

启用电子发票

202011日起,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线上学习的,网上缴费的订单发票改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同等效力。

26

全面启用电子职称证书

202011日起,除国家统一考试以外获得我市职称证书的,一律从网上颁发电子职称证书。

27

加大对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倾斜

2020年度人才项目选拔中,对在一线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并发挥积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予以倾斜。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计划中,增加疫情防控和科研的选题。在2020年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评审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助力企业度过难关、共克时艰。组织相关领域的博士后开展重大公共卫生科研公关,博士后基金会相应进行支持。

28

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满足待遇领取条件后,经本人同意,可以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对于后延办理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满足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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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优化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经办流程

对于正常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区人社局会同社保武清分中心简化经办流程。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通过邮寄、社保网上申报大厅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减少人员聚集,应留存的必要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提交归集。

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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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工伤范围等相关问题

1.工伤认定范围。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待遇支付方式。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3.推动不见面办理。提出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待遇支付申请的,可通过邮寄和邮箱等方式不见面办理,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完成系统审核,做出的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文书,通过源渠道反馈办理结果。

4.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当日申报当日受理当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容缺后补

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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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保障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相关待遇

暂停组织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必须鉴定的采取上门鉴定等方式。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间受理鉴定申请作出鉴定结论时限和不能按期补正时限相应顺延。受理鉴定申请至鉴定结论作出期间,继续由用人单位向该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恢复鉴定程序后,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受理申请次月起,享受伤残津贴。因停工留薪期满申请伤残等级初次鉴定的工伤职工,确因伤情不能工作的,暂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津贴,其标准不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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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职工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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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疫情防控期间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对存在劳动用工隐患的,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指导企业整改。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职工诉求、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4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1.企业不得因疫情防控有关因素与疫情防控隔离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隔离、紧急措施结束。

2.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隔离没有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计入职工医疗期。

4.疫情防控隔离职工在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可按规定享受324个月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35

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1.保障城乡运行必须、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23日复工安排工作,职工属于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资。

2.延迟复工期间,自23日开始计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工作,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因延迟复工或金融机构暂停对公业务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但应及时告知职工。

5.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通过远程通信等手段在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6.因疫情防控需要,武汉等地关闭了离开本地区的交通通道,导致部分职工无法按期返岗,在此期间职工工资暂时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7.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8.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 36小时的限制。

劳动监察科

29341610

36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7

疫情防控期间顺延仲裁时效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顺延期间不计入审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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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可延期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仲裁审理活动的,可向武清区仲裁委申请延期,经武清区仲裁委审查后可予以准许。疫情防控期间,经与当事人协商后可顺延开庭时间。

39

优化调解仲裁申请流程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和聚集次数,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先行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优先采用电话、微信等非当面沟通的方式开展调解。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邮箱、邮寄渠道申请;优先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准确填写相关送达地址。

40

加强仲裁人员安全防控

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测量工作。对于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将及时中止调解、仲裁活动,劝其及时就医或进行自我隔离,做好登记并报告有关防控防疫部门。

41

权益维护的其他有关问题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政策执行上不存在区别。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可通过劳动监察服务窗口维权,同时鼓励采取不见面方式,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疫情防控期间,建议申请仲裁人员通过邮寄或电子邮箱方式提交立案申请。

劳动监察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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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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